江苏为落实87号令难点“开方抓药”
2017年11月20日 08:58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打印】 
近日,江苏省财政厅印发通知,针对基层和操作部门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明确具体执行要求,以此推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进一步贯彻落实。
针对投标人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问题,江苏省财政厅在通知中明确,对投标人有关资格性审查的内容及范围,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采购人在项目委托书中,应明确对投标人资格性审查的责任主体(采购人负责、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负责)。有关资格性审查的时段排序,87号令已作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性审查应在开标后,评标评审之前。责任主体应严格按委托书负责审查。对因资格性审查错误,导致影响评审结果情形的,按质疑投诉程序依法处理。
在结果告知问题上,江苏省财政厅指出,对投标人未通过资格性审查原因的告知。审查的责任主体,可采取现场告知或以书面方式告知投标人未通过的原因。对已发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的告知。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原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并对澄清和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的部分,作明显的标注。对评审得分与排序的告知。采购代理机构可采取现场告知、随中标公告发布媒体一同发布或以书面方式的任一种情形告知投标人评审得分与名次排序。对投标人未中标原因的告知。采购代理机构可采取现场告知、随中标公告发布媒体一同公布或以书面方式的任一种情形告知投标人未中标的原因。对终止招标的告知。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原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招标公告。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自行选定专家问题,通知提出,对此类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关于相关人员进入评标现场问题,通知强调,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对相关人员进入评标现场,87号令第66条已明确规定: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通知还明确,有关江苏省财政厅之前颁发的相关文件与上述条款规定相抵触的,以87号令规定为准。
(苏财)
相关文章
- 江苏公布202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2025-10-14
- 江苏自贸试验区完善生物医药产品采购使用政策明确2025-09-12
- 宿迁实施记分管理代理机构2025-07-29
- 江苏重拳整治政采异常低价2025-07-18
- 苏州:首个跨省远程异地评审项目落地2025-06-27
